招投标违规释义
1.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行为,将视情节按《新华联集团奖惩条例》给予责任单位(部门)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,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,将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:
(一)达到招标限额无故不实行招标的;
(二)达到限额未询价比价的;
(三)在开标会议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的;
(四)招标或询价采购谈判由一人独办的;
(五)泄漏开评标信息,引起投标人争议的;
(六)未按审批权限报批,将评标结果泄露给投标人的;
(七)利用招(投)标之便谋取私利,情节严重的;
(八)有其他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:
(一)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;
(二)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、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;
(三)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;
(四)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、修改投标文件;
(五)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;
(六)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。
3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:
(一)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;
(二)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;
(三)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;
(四)属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;
(五)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。
4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:
(一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;
(二)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;
(三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;
(四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;
(五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;
(六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
(七)招标文件或者投标过程文件来源于同一台电脑的。
5.以下情形为投标无效
(一)投标有串通他人投标或参与陪标嫌疑的。
(二)投标人以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。
(三)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,骗取中标的。
(四)诋毁、排挤其它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,扰乱开评标秩序的。
(五)中标后不按通知要求前来签订合同的。
(六)投标人中途自动退出的、或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销投标文件的。
(七)开标后,发现超过半数投标皆不合格的。
(八)招标项目的目标成本泄漏给投标单位的。
(九)实际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。
出现上述(一)至(六)项情形的应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,并将其列入“禁用供方库”;发生(一)至(四)项情形及(七)至(九)项情形的应重新招标。